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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賣店今起須進行登記 違反規定可罰最高3.5萬元 15/11/2021312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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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1-11-16 07:05:33 來自手機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違反規定可罰最高3.5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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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/2021號行政法規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》今(15)日起正式生效,法規明確任何現時未納入准照範圍之外賣食品經營場所(簡稱外賣店)須依法進行登記,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業界必須留意申請期限及申請要求等內容,若違反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》的相關規定,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,可被科處5,000元至35,000元罰款。
隨著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》正式生效,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,且涉及食品處理、加工、調配的外賣場所,包括:小食店、外賣飯盒店、燒味/鹵味店、外賣飲料店、壽司刺身店、麵包西餅店、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均須依法登記。上述申請登記的外賣場所必須設有「實體店」,且不得設於與生產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內,例如住宅,否則將不予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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